欢迎光临本站!

扬州5岁熊孩子撞翻老人 家人被判巨额赔偿

来源:原创    更新时间:2019-09-15 17:51:27    编辑:管理员    浏览:1101

放学时间,5 岁小孩在幼儿园里玩耍,不慎撞倒了一位老年家长,竟将老人摔成九级伤残,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达30 余万元。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近日,扬州江都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。

顽童玩耍撞倒老人

几个月前的一天,金某前往江都一家幼儿园接孙女放学,在学校大门内侧与在园区内玩耍的5 岁儿童小宝相撞,金某跌倒受伤。

金某随后被送往江都人民医院治疗,次日转至苏北医院治疗12 天,医院诊断:右股骨胫骨折。此后,司法鉴定所对金某作出伤残鉴定:金某右股骨胫骨折,行右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,构成九级伤残。

事故发生后,小宝的父母以及幼儿园分别给付金某20000 元医疗费。金某认为,该起事故中自己的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累计有27 万余元,应当由小宝家和幼儿园承担,于是将小宝及其父母,以及幼儿园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。

法院判决巨额赔偿

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小宝的家长在其放学后疏于看管,未能尽到监护之责,放任小宝在园区内奔跑,导致其与原告相撞,造成原告跌倒受伤,因被告小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造成他人伤害的,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,故小宝的父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区内放学期间,此时学生及家长人流量较大,被告幼儿园应安排人员维护园区内秩序,尽到管理职责,被告幼儿园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;原告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在幼儿园内疏于观察,与被告小宝相撞,其自身也存在过错。

综上,江都法院酌定,被告小宝及其父母对原告金某的损失承担50% 的赔偿责任,被告幼儿园承担原告金某的损失承担20% 的赔偿责任,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。经过核算,原告金某的各项损失为30 万余元。

最终,江都法院判决被告小宝父母再赔偿原告损失13.5 万余元。被告幼儿园再赔偿原告损失4.2 万余元。(曹锋)


评论区

表情

共0条评论
  •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,赶紧来抢沙发吧~

相关内容

点击排行

随机新闻

评论排行榜